Publishing knowledge
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是为了支持本省的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因为学术著作出版一般都是自费出版,很难有市场价值,而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对国家意义重大,所以,出版学术著作的学者可以申请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来降低个人负担。下面是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办法,详细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出版管理体制改革所带来的新变化,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施省委、省政府出版产业发展的大政方略,支持我省优秀学术著作出版,促进出版事业繁荣,特对原《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使用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省,专项用于资助我省重大出版项目和优秀学术著作。
第三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必须严守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为促进我省三个文明建设、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使用以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并与湖北省重点出版规划相结合,以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为基本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由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在出版方面接受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指导。经费管理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归口并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由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等政府机构相关负责人及省内著名学术专家组成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及委员若干人。其职能和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制定我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工作规划,发布年度资助项目指南,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批准年度资助项目方案和出版基金预算、决算。其人选由省新闻出版局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与省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合署办公,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项目的申请、评审,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核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项目出版成果等。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实行聘任制。由省内各大学、科研院所、出版单位推荐,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管理委员会聘任。其任期以三年为一届,每次换届应至少有半数成员连任,连任不超过三届。在此基础上,管理委员会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为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平与公正,每年的评审专家均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签确定。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不单设财务部门,其职责由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财务处)代为履行,负责出版基金的预算、决算及资金收支等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主要来源:
1.省财政专项预算,按年拨付。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和申报的部门预算中的项目经费,经省人大、省政府同意的数额,列入当年预算。
2.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3.存款利息及各种收益。
4.受资助的项目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
5.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全额存入指定的国家银行,每年的资助金总额和评审管理费以当年省财政专项预算的70%为限,其余的作为积累滚动储备。
第十三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资助学术著作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分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全额资助项目盈利部分上交额为50%,部分资助项目盈利部分上交额为20%。
第十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评审管理费系用于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和评审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评审费等,每年使用比例为当年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总额的10%。
第十六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性投资,其滚动储备部分可购买国债,以利于其自身成长壮大。
第十七条 为鼓励出版单位多出书、出好书,并在盈利的情况下回报社会,将给予出版单位上交盈利的30%作为奖励。
第四章 基金资助范围
第十八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范围包括:
1.我省行政管辖范围内出版单位的国家及省重点出版项目。
2.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文化建设迫切需要的项目。
3.管理委员会认为应该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1.译著;
2.汇编文集;
3.教材及学生学习辅导用书。
第五章 申 请
第二十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本省具有法定出版资格的出版单位。
2.申请者必须在书稿全部完成后提出申请。
3.申请者确属无出版经费来源,或出版经费确有困难。
4.申请者在申请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前,须持有初步的出版意向书。
5.申请者在申请时,必须附有3名具有教授、研究员、编审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须填写《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相应材料,如:书稿的“前言”和“目录”(至少到节一级),能反映书稿水平和特点的部分样稿(一章或若干节),主要参考文献(注明出处、时间)和其它可反映水平的材料(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可以自己确定项目申报,也可以在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申请指南所列项目中选择申报。
第二十三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申请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接受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为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三月一日以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年度申请指南。
第六章 评议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间为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必须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如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本人一律回避评审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初评阶段,由申请人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根据报告与答辩情况,评审委员打分,合格者进入复评阶段;第二阶段为复评阶段,由评声委员会对进入复评阶段的项目进行讨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最终评审结果,三分之二以上的实到评审委员赞成即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报送管理委员会评议后,编制资助项目方案,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批。管理委员会在审定资助项目方案时,委员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实到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方案批准后,九月三十日前,管理委员会将获得资助的项目名单在有关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获准资助项目通知后十五日内应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并将出版合同复印件报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每年资金来源,项目资助指南和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基金财务部门编制的当年本息收入和资助金及评审管理费的预算,并根据预算,拟定资助方案,一并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基金财务部门应根据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的资助项目名单,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计划进度向指定出版单位拨款。原则上项目批准后拨付三分之一,付印前拨付三分之一,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基金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年度执行情况,编制资助金和评审管理费年终决算,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基金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接受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受资助的出版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账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对承接项目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进行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出版单位须在受资助项目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本三本(套)送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一周内对该著作进行质量检测。如出版单位不能按期保质完成出版任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撤消资助和中止出版的建议。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申请人,并由基金财务部门收回资助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项目在出版时,须在封面和扉页上标注“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在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