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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出版常见问题

Publishing knowledge

著作权法有哪些不适用的保护客体

分类:著作出版常见问题 时间:2018-10-30

  著作权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制定的。但也不是所有著作都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下面内容介绍著作权法有哪些不适用的保护客体,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著作权法有哪些不适用的保护客体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三类客体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

  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文件

  这是指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还包括这些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是因为这些文件需要广泛的使用和传播,使更多人知道并遵守。

  2、时事新闻

  这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根据时事新闻撰写的通讯、报道、综述、特写等文章,可享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如果其中的单纯事实消息是他人采编的,文章中应该说明出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

  通用数表是指具有通用性的表示数值关系的表格,如对数表、三角函数表等。

  通用表格主要指其格式和项目具有通用性的表格,如一般的财务表格、课程表、时刻表等。

  公式则是指用数学符号或文字表示各个数量之间关系的、具有普遍性的算式。

  对这些客体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这些表达方式或具有唯一性、或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著作权有哪些?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其作品署名。

  (3)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

  (4)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保护作品的完整。

  (5)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6)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7)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8)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9)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等著作权人应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