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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亦称版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之一。1991年6年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上所称的著作权, 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由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两方面共同构成。前者如作品的“发表权”,要求确认作者的身份权、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后者如作品的复制、录制、表演、播放、摄制电影、电视、翻译、改编、发行等权利;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作品保护期间,授权他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有获取经济报酬权。这里所论及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理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的帮助,或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等,均不得视为创作。这里所论及的“作品”,是指理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必须指出,凡“帮助”他人完成上述作品的不享有著作权,只有“参加”作品创作的人才是“作者”。
有关著作权主体的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和“创作
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取得著作权,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动保护原则”。即使是公民未曾发表的信函,同样是作品,存在著作权的保护。譬如,写信者对其所写书信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写信者死后这三项权利可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保护,如无继承或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等。综观《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主体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实际合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不能搞“申报作者”、“名誉作者”、“申报主编”等。
(2)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集体创作,如编撰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3)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的制片人享有;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单独的著作权。
(4)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
(5)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属受托人。
(6)演绎作品一般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已公开发表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员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7)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一旦作者身份明确后,即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