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ing knowledge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很多媒体或者新闻工作者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自己发出去的稿件,默默得就被录用了,但报社却没有告知已被录用,严重侵权。但是往往作者和报社只有往来的电子邮件,没有其他的合同或者著作权的声明,报社便可以矢口否认稿件的原作者是作者本人。
其实电子邮件是可以作为法律诉讼的有效证据的。我们看下诉讼法: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所列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重要形式,当然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者能够证明这篇稿件的最早产生和发布是自己的行为,且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稿件还有更早与该时间的产生和发送记录,那么就可以认定该稿件的原始作者是本人。所以作者可以把自己发送邮件的证据提交到公证处去公证,公证人员会当面要求你打开并展示这封邮件,并且全程录音录像,最终出具一份公证材料,证明当前状态下,该稿件在该时刻是你本人发送过的。你拿着这封公证材料就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有力的证据就是该稿件的内容可能是你本人最早产生和发送过的,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还有比你的这个时刻更早的产生和发送记录,那么该稿件的著作权就是你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庭不一定认为你这个证据有效。因为电子邮件出证需要经过截取、存储、运输、公证过程,当你对邮件进行截图、下载、打印,并前往公证处公证时,往往会受到质疑——截图、下载的证据生成中是否有所改动?存储在本地,有被人为操纵的可能,如何保证到达公证处的传送中未被篡改?即便你搬着笔记本到公证员面前当面出示,公证员也只能保证展现在其面前的当前证据到法官这一阶段是真实有效的,而对公证前的状态仍不能保证。再加上大多数人对于公证十分陌生,对其环节、事前准备、公证处地址等信息一无所知,操作起来往往焦头烂额,成本极大。
问题是容易解决的,但难题是存在的,如果能打通这个邮件的产生、发送和接收环节,让公证处全程参与其中,那么公证处就能够证明邮件从产生开始就是这个状态,中间从未被人为修改过,这样邮件证据的法律效力就大大提升了。
据我所知,目前国内邮箱公司在做这方面尝试的有网易邮箱,他们最近推出的公正邮刚好解决了电子邮件出证的难题,只需要在线提出申请,便可以前往就近的公证处进行公证书的出具。这款产品既解决了公证处出具时的为难,也可以让用户快速得到有力的电子邮件证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