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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省市地区都会对专利提供奖励办法,申请专利可以从中获得部分资金支持,降低申请专利的费用负担。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是保定市专利奖励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级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局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申报条件: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以上,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六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条件: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具备省以上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在推广、应用、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在自然科学领域内编著的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效果的。
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审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县(市、区)科技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局。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某一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征得主持单位和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也可单独申报。其申报程序按前项规定办理。
(三)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核准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局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八条 成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审委员会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即行授奖。
属于技术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专利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取消相应待遇,并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标准: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颁发奖励证书和5万元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金。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平均发放,主研人员所分奖金不得少于70%,其余部分发给项目合作者。
获奖项目在获得上一级奖励时,以最高奖金额度发放,不重复授奖。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当年的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 获奖的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奖励的条件、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分别由各县(市、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